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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建省,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建省,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建省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建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鲁建省在濮阳市中原路粤桂楼饮酒后,驾驶悬挂套牌豫J17XXX号(该车号牌为豫JA9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濮阳市中原路粤桂楼行驶至建设路工商银行门口处时,因在车内睡觉致车辆沿建设路由西向东滑行越过双黄线,与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出警的民警谢冰驾驶的豫J3326警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鲁建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鲁建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1.46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鲁建省分别赔偿民警谢冰、鲁军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各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建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证言、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建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鲁建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鲁建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鲁建省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民警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建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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