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2014年10月19日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2014年10月19日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1月7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同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继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罪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更为妥当,恳请对杨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在新乡市和平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LXXX重型货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驾车逃逸,张某某随即扒上货车拍打驾驶室让杨某某停车,但杨某某未予理睬,仍驾车高速行驶。当货车途经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西路上的一个限高设施时,身处车厢内的张某某的头部被限高杆撞伤。被告人杨某某将货车开至辉县市大蒲水村停车后,发现张某某受伤倒在货车车厢内,随后将张某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拨打110投案。2014年10月23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辉县市交警大队投案。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车损等所有经济损失360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家属赔偿到位后,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参与庭审,要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牌号为豫LXXX的重型货车照片、证人武某某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辉县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报警录音、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监控录像、通话记录、证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苏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证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撤诉申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有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的行为,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故意属间接故意,相对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院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刘会珍

人民陪审员  邹令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鸿儒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