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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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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甲、郎某乙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甲,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尹岗乡苗寨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7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甲,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尹岗乡苗寨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7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29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郎某乙(别名建国),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尹岗乡苗寨村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7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29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并指派检察员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酒后与在封丘县尹岗乡东蒿寨村出诊的封丘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方绍强发生口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方绍强,将方绍强左膝、左眼、背部、右大腿部位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方绍强左膝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左眼、背部和右大腿之损伤属轻微伤。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郎某甲和郎某乙到封丘县公安局尹岗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韩晓红、樊宸琰、朱昌钦、韩克尧的证言;被害人方绍强的陈述;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依法查明:

2014年5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酒后在封丘县尹岗乡东蒿寨村出诊的封丘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方绍强发生口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方绍强,将方绍强左膝、左眼、后背、右大腿部位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方绍强左膝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左眼,背部和右大腿之损伤属轻微伤。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到封丘县公安局尹岗派出所投案。

事后,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3、投案自首证明;

证明被告人郎某甲、郎某乙于2014年7月1日到封丘县公安局尹岗乡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4、民事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

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给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8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5、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结论:方绍强左膝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左眼、背部和右大腿之损伤属轻微伤。

6、辨认笔录;

被害人方绍强从3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11号、1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伤害自己的嫌疑人,辨认照片上11号为郎某甲,15号为郎某乙,均为苗寨村人。辨认人韩晓红从2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1号、2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伤害方绍强的嫌疑人,辨认照片上1号为郎某乙,20号为郎某甲。

7、现场图及现场相片;

证明案发时现场情况。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及事实经过。

9、证人韩晓红、樊宸琰、朱昌钦、韩克尧的证言

证人韩晓红证明2014年5月16日晚上其和方绍强、樊辰琰去尹岗乡东蒿寨村出诊,到现场后和方绍强下车看病号,发现病人已经死亡了,就将结果告诉了围观的人。旁边一个比较瘦、尖下额、大约40岁左右的男子就非让120将人拉走,方绍强不愿意,一个稍胖的大约40岁左右的男子上前搂住方医生,让人给方医生拍个相片,看是哪个医院的人,方医生说我们是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生。比较瘦尖下颚,大约40岁左右的年轻人就说打他,接着用脚照方医生腿上跺,旁边五、六个人都上前拽住方医生拳打脚踢。正打的时候,一个头发较短,胖胖的,灰色T恤衫、40多岁的男子跑着去旁边沙土堆上拿起来一个两米长左右的木棍,往方绍强身上夯了几下,方医生进到120车里后,那几个人就开始推车,不让方绍强坐车里面。方绍强没有办法,就和樊辰琰一块儿从车上下来了,方绍强下车后站到车前面。那个较瘦,尖下颚,大约40岁左右的人和方绍强又吵了两句后,就和另外五、六个人上前对方绍强拳打脚踢的事情经过。

证人樊宸琰证明其和方绍强医生、护士韩晓红前去尹岗乡东蒿寨村的车祸现场出诊,到现场后方医生和韩护士下车检查了一下出事故的人,发现人已经死亡。方医生给事故科说了情况后就准备回去,当时事故旁边站了四个人,大约三十多岁,非让120把死者拉走,方医生一说不拉,那几个人就开始骂,接着那几个人就把方医生围在中间,其中一个人拿着一根木棍朝方医生身上打,其他的人对方绍强拳打脚踢的,打了有几分钟,他们又吵吵了几句,方医生来到车上准备回去时,那几个人走到跟前不让走,其中一个人走到其跟前朝其脸上打了两拳,让其把车熄灯并下车,其下车站在车旁,其他的人打开车门把方医生拉下了车,按倒在地,对着方医生又是一顿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自称姓郎,苗寨的。

证人朱昌钦证明2014年5月16日晚上10点左右,村里出事故120急救车和公安局的车一前一后到达了现场,120车上下来的医务人员检查了一下地上躺的那女的说人死了,然后准备走,苗寨村几个喝多的人让医生把尸体拉走,医生不拉,因此发生争吵,后来其中一个喝多的胖子就扇了医生一巴掌,用脚跺了医生一脚,医生掀住喝多的胖子的腿,把胖子掀翻了。总共打两次,但是两次具体怎么打的其看的都不太清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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