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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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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乳名小飞),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封丘县城关镇步行街20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5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乳名小飞),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封丘县城关镇步行街20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5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2月15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4月18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后外逃。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2年9月28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某某投案后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6日24点左右,因宋某甲(已判刑)、王儒杰和李刚(已判刑)等人在封丘县王村乡夜色音乐国际歌厅发生矛盾致相互殴斗,李刚和王儒杰受伤后到封丘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预谋后,刘某某伙同王志豪(已判刑)等十余人(均已判刑),在王志豪的带领下,手持木棍在封丘县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殴打王儒杰、宋某甲等人,致使王儒杰受重伤、宋某甲受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证人姚某、雷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两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二、聚众斗殴罪:2012年8月17日18时30分左右,刘某乙(已判刑)、刘洪昌(已判刑),在封丘县“钻石人间”歌厅因结账问题与歌厅管理人员仝相斌等人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某、刘洪昌(已判刑)等人赶到后,“钻石人间”老板姚民(已判刑)指挥员工与刘某乙、刘洪昌、刘某某等人在“钻石人间”歌厅门口持械发生殴斗,致使刘洪昌及前来拉架的刘振海、刘振旺头部受轻伤。认定公诉机关提供事实的证据有: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人刘某甲、姚某甲、仝某某、樊某某、田某某、刘乙、丁某甲、刘某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三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6日24点左右,因宋某甲(已判刑)、王儒杰和李刚(已判刑)等人在封丘县王村乡夜色音乐国际歌厅发生矛盾致相互殴斗,李刚和王儒杰受伤后到封丘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预谋后,刘某某伙同王志豪(已判刑)等十余人(均已判刑),在王志豪的带领下,手持木棍在封丘县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殴打王儒杰、宋某甲等人,致使王儒杰受重伤、宋某甲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外逃。

3、封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

证明2014年10月22日涉嫌聚众斗殴负案在逃的被告人刘某某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4、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5、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的调解情况。

6、证人证言

姚某证明:5月6日夜里11点多钟,宋某甲的未婚妻和一个陪唱的发生了矛盾,陪唱的把李刚叫去了,双方发生了打斗,之后到封丘县人民医院治疗时又发生打斗的事实。

证人雷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我在夜色帮忙打工,我看见王儒杰挨打受伤了,我和姚某,老二,另一个我叫不应名字,我们三个拉着王儒杰去封丘县人民医院了,在急诊科我们和对方的人碰到一块了,当时骂了几句,我们拉着王儒杰去拍片了,一会儿从医院里面出来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棍来去跟打了,把王儒杰打了一顿,其中五六个人打了,其中一个光着上身领头打了,我打电话报警了。

证人任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我在夜色和几个朋友唱歌玩了,看见李刚在门口打架了,后来李刚被打伤了,我们拉着李刚去医院包扎了,不知谁叫下楼去打力力(指王儒杰),我从医院楼上拿了一个桌上的腿下来了,我朝力力腿上跺了几脚,接着我听说青龙让开,我躲开后,力力被棍打倒了。

证人陈某某证明:2011年5于6号,任某某打电话叫我去夜色,我到后歌厅外边都打架了,我还打电话报了个警,一会儿李刚被打伤了,我和王保民,刘某某,还有一个叫啥不知道,我们四个开车去封丘县人民医院了,李刚去包扎了,我在楼梯口等着,我听见楼上吆喝去打歌厅的人,我是步行到前院去的,后来我看见刘某某从车上下来,他们都从树上拿的木棍,都拿着木棍去打歌厅的人了,我走到跟时,地上躺着一个人,他们都不打了。

证人张某某证明:2011年5月份,具体那天记不清,董占旗打电话叫我去夜色,我没去,后来李刚又打电话叫我我去了,夜色歌厅的人不叫李刚走,接着都开始打李刚,李刚受伤了,我们就拉着李刚去医院了,我们到医院刚下车,歌厅那边又来点人打李刚一顿,我们拉着李刚到后边楼上包伤口了,我在屋里看着李刚了,杨美对我说外边又打架了,我从楼上下来,在医院里看见小聪,董占旗,小飞都拿着棍了,我也拿着一根棍,我走到跟他们都用棍打了,我用棍朝歌厅的人身上夯了一棍,然后人都走了。

证人王某某证明:2011年5月份,具体那天记不清了,董占旗打电话叫我去夜色歌厅了,说李刚的女朋友在那挨打了,我就去了,停了一会儿,歌厅的人不叫我们走,歌厅的人打李刚了,李刚被打伤了,不知谁把李刚拉到封丘县人民医院了,我和宝民,刘某某我们几个开车也去医院了,我们走到医院后,看见还有人打李刚,后来李刚被抬到医院后边楼上看病了,小聪,刘某某都在楼上了,后来人都从楼上下来了,小聪和任某某拿着木棍领着我们去医院门口打歌厅的人了,小聪和任某某先拿木棍打的,董占旗,刘某某都拿着木棍去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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