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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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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杨某某温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 被告人杨某,男。 被告人温某某,男。 以上三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

(2015)舞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

被告人杨某,男。

被告人温某某,男。

以上三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杨某、温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苗某某、杨某、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因原来与刘某某有矛盾便和杨某、温某某三人酒后到舞钢市枣林镇生刘村,强行闯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与卞某某、刘某某母子发生撕打,造成卞某某受伤,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卞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苗某某、杨某、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苗某某、杨某、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因原来与刘某某有矛盾便和杨某、温某某三人酒后到舞钢市枣林镇生刘村,强行闯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与卞某某、刘某某母子发生撕打,造成卞某某受伤,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卞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某、杨某、温某某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与证人黄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证言及被害人刘某某、卞某某陈述相一致,且有书证、物证,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杨某、温某某三人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非法侵入住宅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苗某某、杨某、温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金已履行完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员  李天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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