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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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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4)舞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某,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杰夫,河南东方

(2014)舞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某,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女。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5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白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新颖、叶楠出庭支持公诉。宗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杰夫、白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宗某某、白某某在对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范围经营而未依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放任该违法行为继续存在,致使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并销往各地,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1、宗某某没有明知崔某某超范围生产食品的主观故意。2、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宗某某违法决定不让其他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在白某某的职责范围内,本案的损害后果是崔某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成分造成的,白某某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宗某某、白某某在对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建有食品生产车间。对崔某某以该公司名义超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范围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未按照国务院二〇〇三年一月六日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进行处理,也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放任该违法行为继续存在,致使崔某某在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加工“元亨胰肽蜂胶苦瓜胶囊”(又名元亨胰肽玉竹山药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片剂、颗粒、胶囊状产品,并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分别销往河南、安徽、河北、湖北、广西等省、自治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宗某某、白某某户籍证明;

(2)中共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食药监党字(2007)26号党组文件证实,宗某某为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舞食药监字(2007)17号文件证实,宗某某分管药监、药检工作。

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舞食药监党字(2007)10号文件证实,白某某任局药品监管股股长。

(3)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舞食药监字(2007)18号文件证实,药监股工作职责。

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辖区内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对非法广告的移交、上报工作。

负责实施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

配合上级做好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的监督检查。

负责全市药品监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对监管相对人信用等级评定。

负责承办局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舞食药监字(2011)17号文件证实,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调整意见和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工作机制调整具体工作安排,以局稽查队、药监股为基础,组成两个监督检查组,每组负责相应的责任区域。南片包含垭口办、寺坡办、院岭办、尹集镇、杨庄乡、尚店镇、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医用氧气厂、鸿康药业、瑞峰医疗器械公司。主要负责人宗某某、王某甲、成员:白某某、涂某、宋某。

(5)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舞政办(2012)77号文件证实,从2012年11月起市卫生局将原承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舞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舞编(2012)20号关于设立舞钢市食品安全监督所的通知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食药监法(2012)270号文件关于普通食品违法添加药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对普通食品违法添加药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8)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卫生许可证

许可范围:生产销售片剂、颗粒、胶囊

(9)2013年6月4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十万元。

安徽省淮北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10)合同书证实:河南益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淮北陈某签订代理合同,授权陈某为淮北地区代理商。代理销售元亨胰肽蜂胶苦瓜胶囊。供货价19.5元每盒。

2、舞钢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宗某某、白某某到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3、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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