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舞钢市庙街乡韩庄村基本农田6340.3平方米(折合9.5105亩)进行石料厂建设。经平顶山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宗地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无法耕种。
上述事实,有田某某石料厂现场照片及石料厂面积及界址点坐标表;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类型及权属鉴定表;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舞钢市国土局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舞钢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人韩某某、胡某某、韩某甲证言;平顶山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舞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办石子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田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捌仟元。
审判员 张红鸽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