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茂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茂峰,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茂峰,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茂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茂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茂峰在洛阳市洛龙区宜人路与通济街交叉口附近一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在此处停放的一辆美利达牌战神型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2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茂峰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茂峰在洛阳市洛龙区宜人路与通济街交叉口附近一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在此处停放的一辆美利达牌战神型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208元。案发后,涉案赃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茂峰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王茂峰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被盗自行车保修卡,被盗自行车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监控视听资料等在案资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茂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审理中积极认罪悔罪,案发后赃车已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茂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志圆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