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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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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继平爆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继平,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继平,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继平犯爆炸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继平及其辩护人张家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以来,杞县城郊乡七里岗村村民薛继平因与本村村民薛某某合伙做生意期间发生矛盾,遂对薛某某记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便于2004年1月29日4时许骑车至薛某某居住的河南省杞县开杞公路薛某某门面房,用自制的炸药包(含有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固定在门面房中间的顶梁柱上,引爆炸药后潜逃。清网开始后,薛继平于2011年10月25日到杞县公安局投案,因患有重大疾病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薛继平又为发泄所谓的私愤,乘薛某某不备,持刀无故向薛某某胸口捅去,因被人及时阻拦将转身逃避的薛某某左臂扎伤。

被告人薛继平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继平主观恶意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杞县城郊乡七里岗村村民薛继平与本村村民薛某某因合伙做生意期间发生矛盾,遂对薛某某记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2004年1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薛继平骑车至被害人薛某某居住的位于杞县开杞公路一门面房处,用自制的炸药包(含有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固定在该门面房中间的柱子上,引爆炸药后潜逃。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薛继平主动到杞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薛继平又为发泄所谓的私愤,乘薛某某不备,持刀无故向薛某某胸口捅去,因被他人及时阻拦将转身逃跑的薛某某左臂扎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乙、薛某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杞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继平采用爆炸的方法,毁坏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爆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继平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继平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继平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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