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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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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常辉、崔金生、娄本堂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刘某某,女,1964年3月29日生。系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德领,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刘常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浙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刘某某,女,1964年3月29日生。系受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德领,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刘常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6月2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7月10日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监外执行一年(保外就医);2013年7月5日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监外执行一年(保外就医);2014年7月8日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监外执行一年(保外就医)。期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诗官,男,1964年12月26日生。200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7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金生,男,1972年7月17日生。200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本堂,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次日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常辉、崔金生、娄本堂犯抢劫罪,被告人段诗官犯抢劫罪、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立恒、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某及其代理人杨德领,被告人刘常辉、被告人段诗官及其辩护人黄宗辉、被告人崔金生及其辩护人张先锋、被告人娄本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常辉伙同段诗官、崔金生、娄本堂驾驶机动三轮车,带着口罩、手套,携带撬杠、手电筒、梯子翻墙进入杞县城关镇后街刘某某家中,撬门入室后,用胶带将刘某某及其丈夫霍某某捆绑控制,并以暴力相威胁,将刘家中的保险柜(里面有1300克黄金首饰、1000多万元的欠条和8000元现金及其它物品)以及三尊鎏金佛像、一个木制笔筒抢走。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段诗官伙同他人,在杞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竹林乡郭屯村郭屯遗址盗掘古墓,挖出一个大坑,因其他原因,未挖出物品。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段诗官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在逃),利用工具撬开位于杞县南环路民政局加油站东侧宋某某的华罗饲料门市部的卷闸门,进入屋内盗窃现金9100余元、电脑主机一台、三星NOTE3手机一部(价值5288元)、保险柜一台(内含现金800元)。

2014年3月30日、4月1日晚上,被告人段诗官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在逃)分两次在杞县城关镇气象南街李某甲家中盗窃白酒三十余件、花生油两桶、饮料两件,涉案总价值共计3000余元。

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段诗官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在逃)在杞县中医院住院部楼下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000余元。

被告人刘常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段诗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抢劫罪犯意的提出是刘常辉;盗窃罪三星NOTE3手机价格是购买时价格,而不是盗窃时价格。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诗官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对被告人段诗官应以盗窃罪处罚。被告人段诗官盗窃物品价值不客观。被告人盗掘的古文化遗址不具有科学价值,不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被告人崔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崔金生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娄本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6月份,四被告人预谋抢劫杞县一户人家,并进行踩点。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刘常辉再次让娄本堂到杞县城关镇后街刘某某家附近查看情况。当晚,被告人刘常辉驾驶豫NTX690现代轿车载崔金生到段诗官家与段会合,二人乘坐段诗官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载作案工具到刘某某家附近与娄本堂会合。2014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常辉伙同段诗官、崔金生、娄本堂带着口罩、手套,携撬杠、手电筒、梯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撬门入室后,用胶带将刘某某及其丈夫霍某某捆绑控制,并以暴力相威胁,将刘某某家中的保险柜(内有黄金首饰1300克、现金8000元及欠条等物品)以及三尊鎏金佛像、一个木制笔筒抢走。后四被告人驾驶NTX690现代轿车到安徽亳州等地将黄金卖掉分赃。案发后,被告人段诗官退出赃款49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常辉供述,在作案前十来天,老段打电话说杞县县城一家有古董,咱们去抢了,我就同意了。老段说他负责找一辆机动三轮车和梯子,让我组织人员,再买一些撬杠、手电等东西。我给娄本堂、崔金生打电话,他们同意参与。

作案那天下午,我让娄本堂提前去了杞县踩点,老娄看后给我打电话说家里人不多。晚上十点多钟,我带上作案用的口罩、手套、帽子、撬杠、手电,和崔金生开着车到老段家。老段开一辆机动三轮车,拉着我俩直奔县城。我们把两个梯子用绷带绑起来,竖到那家西院墙上。我们四个先后爬上去,我把阳台的门撬开。我们三个进屋,看见一个女的躺在床上,我们用胶带把那个女的手、脚绑了起来,又把她的嘴封住。让娄本堂看住那个女的来,我和老段、崔金生用撬杠撬保险柜,撬不开。这时,我听见楼下上来一个老头,我们过去把那个老头也绑了手、脚,把嘴、眼封了起来。老段和崔金生将保险柜抬到了一楼,我把电脑主机抱了下去。我下去后,他们三个撬一个屋门,进去几秒钟,报警器就响了。我们跳上车,老段开着车就跑了。我们直接到娄本堂家,把保险柜撬开,发现里面有一千多克金首饰,8000元现金和一些纸条、几个佛像。金首饰一共卖了243000元。他们三个一人分了60000元,我分到了63000元,老段把佛像拿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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