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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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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嵩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旺,男,生于1965年8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16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0

(2015)嵩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旺,男,生于1965年8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16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旺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韬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天旺与邻居赵某某家因互争集体空闲地发生打架,期间赵某某、赵某甲等人将李天旺及其妻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2012年9月13日嵩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分别对赵某某、赵某甲二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案件处理后,九店乡政府为彻底解决李天旺与赵某某两家的矛盾,多次召开乡村会议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2012年9月18日至20日,乡村组织人员把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在此期间,李天旺数次到北京进行非访被行政拘留。两家的问题解决后,李天旺及其妻子李某某又以“被行政拘留”为由向九店乡政府索要现金70万元,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又不断到北京进行非访,2012年至今,李天旺先后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等地区非访10次,其行为严重妨害了首都及当地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李天旺供述;(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牛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嵩县九店乡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调查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户籍前科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天旺多次在公共场所上访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天旺辩称,起诉书指控不是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天旺与邻居赵某某家因互争集体空闲地发生打架,期间赵某某、赵某甲等人将李天旺及其妻子李某某打伤,2012年9月13日嵩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分别对赵某某、赵某甲二人行政拘留5日。案件处理后,九店乡政府为彻底解决李天旺与赵某某两家的矛盾,多次召开乡村会议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2012年9月18日至20日,乡村组织人员把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在此期间,李天旺因到北京进行非访被行政拘留。两家的问题解决后,李天旺及其妻子李某某又以“被行政拘留”为由向九店乡政府索要现金70万元,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又不断到北京进行非访,2012年以来,李天旺先后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等地区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0次,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天旺供述

证实:(1)2012年春自己开始上访,分别到过县、市、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天安门、中南海、联合国开发署、北京玉泉山国家领导人居住地等地上访。因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附近非访被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四次;因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三里屯派出所行政处罚四次;因到北京玉泉山国家领导人住地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和中关村派出所行政处罚两次。(2)开始上访是反映邻居赵某某占自己家宅基地并殴打自己一事,后来是反映九店乡政府工作人员扣押自己身份证等问题,没有向政府部门索要过钱财。

2、证人郭某某证言

证实:(1)近几年,村民李天旺夫妇经常到北京非访,自己和副支书牛某某、村主任陈某某多次到北京去接访,李天旺夫妇还以非访为由多次向自己要钱,自己能回忆起来的有三次,一次是2013年1月,李天旺到北京非访,自己接到北京通知,李天旺说得给他在家里的媳妇掏钱他才回来,最后自己和会计赵某乙到李天旺家给李某某掏了500元钱,李天旺才回来;第二次是2013年3月,李天旺去北京非访回来,乡里要求做好他的稳控工作,李天旺说给他钱他就在家停几天不去上访,最后自己给了他600元钱;第三次是2013年6月份,李天旺夫妇去北京非访,自己和陈某某接到乡里通知接访,李天旺又向自己要钱,最后自己和陈某某给李天旺儿子李某某掏了800元钱,李天旺夫妇才从北京回来。(2)2014年6月底李天旺夫妇又去北京非访被拘留,自己同牛某某、陈某某去接访回来后跟李天旺夫妇说事,李天旺夫妇提出要求乡政府赔偿70万元(被拘留一天赔一万)才不去上访,后来又跟他们说了两次都没说住。

3、证人陈某某证言

证实:李天旺夫妇以非访为由向自己要钱,自己能回忆起来的有两次,一次是2013年6月自己同郭某某给李天旺儿子李某某的800元,另一次是2013年不记几月,自己和乡干部王某某到北京接李某某,李某某非让自己给她2000元她才下楼,最后自己给了她1000元她才跟我们回来。

4、证人牛某某证言

证实:2014年6月底,李天旺夫妇又去北京非访被拘留,自己同郭某某、陈某某去接访,回来后跟李天旺夫妇说事,李天旺夫妇提出要求乡政府赔偿70万元(被拘留一天赔一万)才不去上访,后来又跟他们说了两次都没说住。到7月25日自己接乡政府通知李天旺又去北京非访,自己和乡干部王某某就到北京把他接回来。

5、证人杨某某证言

证实:李天旺夫妇以上访为名向乡政府多次敲诈钱财,自己知道有三次,一次是2013年1月,自己和牛光臣去接访,李天旺让我们给钱他才回来,后自己给乡领导汇报,领导让高学伟和郭某某去做工作,自己和牛光臣回来了,后来听郭某某等人说被迫给了李天旺夫妇500元;第二次是2013年10月份,李某某去北京非访,自己和郭某某、陈某某去接访,李某某向我们要钱,最后给了她1000元她才回来;第三次是2014年6月2日,李天旺去北京非访,自己和王某某、胡某某去接访,李天旺又要钱,最后给了他1000元他才回来,李天旺非访最初反映的问题村里已经解决,后来上访主要是他去非访被拘留他不去复议和诉讼,多次到北京非访要求赔偿,都是无理上访。

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李天旺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5月23日、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5日、10月2日分别被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4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6月24日、8月3日、8月12日、2014年5月13日、7月8日、7月28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六次。

7、嵩县公安局对赵某甲、赵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2011年10月27日,赵某某、赵某甲兄弟与邻居李天旺家因出路问题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将李天旺、李某某二人打伤,嵩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13日分别对赵某某、赵某甲行政拘留五日。

8、九店乡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九店乡政府关于处理李天旺、李某某夫妇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九店乡政府关于李天旺非法上访一案的控诉材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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