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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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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荣、尚玉真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8号 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新荣,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8号

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新荣,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玉真,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抓获,同年1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新荣、尚玉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杞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新荣、尚玉真不服,以认定事实有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尚玉真、郭新荣及其辩护人郭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3年5月9日、5月17日、6月14日,被告人郭新荣、尚玉真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提供他人房产证并附变造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房产证抵押借款,分别骗取王某甲现金173000元、86500元、259500元,合计519000元,并将骗取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和挥霍。

2、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郭新荣伙同王美丽(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伪造的户名为申某某、证号为0028962的房产证作抵押,由王美丽借款、郭新荣担保,骗取王某甲现金86500元,后分赃挥霍。

3、2013年6月6日,被告人郭新荣伙同尚玉真、王美丽利用伪造的户名为张某某、证号为0028817的房产证作抵押,由尚玉真借款,郭新荣、王美丽担保,骗取王某乙现金170000余元,王美丽、尚玉真分赃挥霍。

4、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尚玉真伙同王美丽利用伪造的户名为王美丽、证号为0031572的房产证作抵押,由王美丽借款,尚玉真担保,骗取于某某现金127500元,尚玉真挥霍。

5、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郭新荣伙同王美丽利用伪造的户名为郭新荣、证号为0031572的房产证作抵押,由郭新荣借款,王美丽担保,骗取莫某某现金135000元,二人分赃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郭新荣退给王某甲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

1、被告人尚玉真与王某甲的借款合同、借据及以郭新荣的名义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以尚玉真的名义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王美丽同王某甲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及以申某某为抵押人同王某甲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尚玉真与王某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条;王美丽同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郭新荣同莫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借据等,均显示了借款和房产抵押的相关内容。

2、扣押的户名为郭新荣、张某某、王美丽、申某某的房产证。

3、杞县房屋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记载借款所用申某某房产证、王美丽房产证无产权登记记录。

4、张某某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鉴定意见

开封市公安局鉴定意见载明,郭新荣、申某某、张某某、王美丽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印章与杞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三、证人证言

1、同案犯王美丽证明,(1)2013年间,我和郭新荣、王某丙用申某某的房产证抵押,借王某甲10万元钱,我用了2万元,郭新荣和王某丙每人4万,我用的钱赌博输一部分,花一部分。听郭新荣说是王某丙找的房产证。(2)2013年间,我和郭新荣、尚玉真用尚玉真自己家的房产证抵押,我担保,借王某乙20万元钱,尚玉真给我2万元,余下的尚玉真用了。借款后,郭新荣告诉我尚玉真用的是假证。因为这个事被王某乙知道后还花了几万元钱。我用的2万元我花了。(3)2013年7、8月份,尚玉真弄来一个空白的房产证,我在房产证上面填上我的名字,我们用这个房产证抵押,借于某某15万元,尚玉真把钱全部拿走了。(4)2013年9月13日,郭新荣俺两个用她的房产证抵押,借莫某某15万元,郭新荣分给我7万元,她自己用8万元,我还部分欠款,剩下的钱花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我和尚玉真从2011年春季就已经分居了。尚玉真借王某甲的款,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尚玉真用我的房产证抵押借王某甲的钱了。我觉得尚玉真借王某甲这些钱应该是赌博用了,她就喜欢赌博。

3、证人郭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6月份,郭新荣和尚玉真还有尚玉真的老公张某某三个人借我和我侄儿郭某乙共计10万元,用张某某的房产证抵押,后来她们拿这个房产证去贷款,把10万元给了我们。

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我通过朋友认识郭新荣有几年时间了,通过郭新荣认识尚玉真,和尚玉真基本没有什么来往。2013年4、5月份,我碰见郭新荣,她说想做个假房产证贷款,问我认识不认识办假证的人,我说不认识,不知道她从哪里办理的假房产证。

5、证人申某某证言证明,我没有和郭新荣、王美丽借过王某甲的钱。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郭新荣和王美丽用户名为申某某的房产证抵押,借我老板王某甲10万元钱,郭新荣担保,扣掉利息后给她们86500元。后来我们拿着房产证到杞县房管局查询,知道房产证是假的。

7、证人万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6月6日,在王某乙家,我见郭新荣和另外两个女人借王某乙钱,王某乙让我在郭新荣的担保书上签个名字,他说就当个见证人,后来王某乙说这三个人用的是假证借的钱。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3年5月9日,尚玉真用户名为她丈夫张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由郭新荣担保,借我20万元钱,扣除利息后付给她们173000元。借款理由是工程用钱。2013年的5月17日,她俩又借我10万元,扣除利息后付给她们86500元,该款没有用房产证抵押。2013年6月14日,尚玉真用郭新荣的房产证抵押,由郭新荣担保,又借我30万元,扣除利息后付给她们259500元。后来郭新荣的丈夫退给我10万元。2013年5月22日,郭新荣和王美丽用申某某的房产证抵押借我10万元,扣除利息后付给她们86500元。经杞县房管局验证,该房产证是假的。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6月6日,郭新荣和尚玉真、王美丽用尚玉真拿的户名为张某某的房产证抵押,借我20万元钱,把利息扣掉,17万多元给尚玉真了。后来知道房产证是假的。

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3年8月10日,王美丽用她本人的房产证抵押,尚玉真担保,借我15万元,扣除利息后付给她们127500元。后来我拿着房产证去杞县房管局查询,知道是假证。

4、被害人莫某某陈述,2013年9月13日,郭新荣用她本人的房产证抵押,借我15万元钱,王美丽担保,扣掉利息后付给她们135000元。后来我到房管局查,知道房产证是假的。

五、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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