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鼓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军亮,又名胡亮,男,41岁。1993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7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9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军亮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军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胡军亮冒充人民警察,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取李某甲现金5000元,廖某某现金5200元,骗取孙某某现金5000元,骗取杨某某朋友现金1500元和6000元。 2014年7月份,被告人胡军亮在网上认识了网名为灰姑娘的被害人李某乙,胡军亮自称是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的民警,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和李某乙进行交往并承诺和李某乙结婚。2014年9月初,胡军亮以请领导吃饭和调动工作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现金共计84400元。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军亮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军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胡军亮冒充人民警察,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取李某甲现金5000元,廖某某现金5200元,骗取孙某某现金5000元,骗取杨某某朋友现金1500元和6000元。 2014年7月份,被告人胡军亮在网上认识了网名为灰姑娘的被害人李某乙,胡军亮自称是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的民警,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和李某乙进行交往并承诺和李某乙结婚。2014年9月初,胡军亮以请领导吃饭和调动工作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现金共计8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胡军亮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乙、孙某某、李某甲、廖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警官证一个、夏季警服一套、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收到条等。 经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军亮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军亮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军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骗取钱财数额的大小、次数、造成的后果和犯罪前科性质、次数、间隔时间长短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军亮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随卷转来警官证一个、夏季警服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昕 人民陪审员 杨晓璎 人民陪审员 朱格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