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89号 罪犯曹红章,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0年12月8日入狱。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2000)周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红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424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2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6月9日经本院(2005)汴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0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红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4月22日晚7时,被告人曹红章怀抱其女儿在本村曹太平家大门口玩时,曹某某因索看其女儿所持扑克,被被告人曹红章要回,将扑克扔进曹太平院内,引起二人争执。在撕扯中,被告人曹红章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击中曹某某头部,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罪犯曹红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3次,受到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红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红章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