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88号 罪犯宋世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1997年10月17日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1日作出(1997)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世平犯盗窃罪、盗窃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8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豫法刑二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1997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1999年10月14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12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2004年12月15日经本院(2005)汴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世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世平于1993年11月至1994年8月间,伙同他人结伙窜至郑州市区等地,入室盗窃多起,其中该犯参与盗窃11起,价值6.8万余元,并盗窃“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六发。该犯为主犯、累犯。 罪犯宋世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世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世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