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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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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14号 罪犯张成林,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2年12月13日入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成林犯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14号

罪犯成林,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2年12月13日入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人张成林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1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6月9日经本院以(2005)汴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成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成林于2001年1月1日19时许,2001年1月2日18时许,1999年12月11日8时许,持自制仿“六四”手枪、刀等作案工具,在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畜牧厂、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村严建平开的商店内、北京市崇文区红桥十字路口西北过街天桥下,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三次。被告人张成林伙同胡继才等人于2000年1月12日13时许,窜至北京市朝阳区劲松王府井百货商场外,持刀威胁将肖正银劫持到北京市朝阳区一民房内非法关押三天,其间,被告人等对肖进行殴打,抢走肖随身携带的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及手机、手表、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价值六千余元),后向肖正银家人索要赎金三万九千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成林系主犯。

罪犯张成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成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成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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