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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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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05号 罪犯徐成立,男,汉族,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夏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成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05号

罪犯徐成立,男,汉族,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夏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成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于2007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成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成立于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1日,伙同杜满想、李大京等人开三轮车先后窜至永城市及夏邑县等地,盗窃电机、彩电、冰箱、VCD、粮食等物65起,其中该犯参与盗窃30起,价值52034元。被告人徐成立系累犯。

罪犯徐成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成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成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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