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83号 罪犯郭万涛,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1年2月22日入狱。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8日作出(2001)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0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5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2005年9月19日,经本院(2005)汴刑执字第1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7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39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万涛于2000年5月21日下午,与其父、叔到平城东村张某家说事,与张的女婿李某厮打,其叔向李头部打一铁锨,该犯向李头部砸两砖,致其死亡。该犯为主犯。 罪犯郭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