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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92号 罪犯贾玉坤,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6年9月28日入狱。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玉坤犯绑架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92号

罪犯贾玉坤,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6年9月28日入狱。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玉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退赃款38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被告人贾玉坤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9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以(2009)汴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月1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19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玉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玉坤于2007年7月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将受害人马某某劫持,向其家属索要赎金,在收到赎金后将受害人放回。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玉坤系主犯。

罪犯贾玉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玉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玉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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