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06号 罪犯许保险,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保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于2008年11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保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许保险于2007年1月11日,伙同他人预谋盗窃山羊。当夜11时许,四人到郝场村后,进入陈某某屋内后被发现,便掐住陈某某的脖子捂住嘴,将二只山羊抢走,经鉴定价值1787.5元。 罪犯许保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保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保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