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义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86号 罪犯赵义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6年8月9日入狱。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日作出(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义明犯贩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86号

罪犯赵义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6年8月9日入狱。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日作出(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06年7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在服刑期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义明于2004年9月7日晚,将海洛因160克及咖啡因750克送至赵某家,次日赵某将毒品如数送至长葛县交由赵某某贩卖。

罪犯赵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