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98号 罪犯程结实,男,汉族,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1年10月9日入狱。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2001)兰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结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被告人程结实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2005)汴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7年6月15日经本院以(2007)汴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结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结实于2000年12月4日夜,伙同王金停预谋后,携带撬杠等工具到陈某住处,用撬杠将陈某住处的北墙扒开一洞,钻到其屋子后,该犯、王金停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向陈某要钱,后二人对陈某女儿进行奸淫。罚金未履行。 罪犯程结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结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结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1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