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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运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93号 罪犯焦运涛,男,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8月12日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运涛犯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93号

罪犯焦运涛,男,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8月12日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被告人焦运涛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焦运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焦运涛于2007年2月至5月,以帮助被害人姚某某之子上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26万元。

罪犯焦运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焦运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运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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