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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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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利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476号 罪犯陈顺利,河南省延津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476号

罪犯陈顺利,河南省延津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顺利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100.28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3月26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顺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顺利到延津县司寨乡郑纸坊村郑逢刚家要账未果,心生报复恶念,趁郑逢刚离开之际,捡起地上一根钢管朝郑逢刚的女儿郑意娜、儿子郑奎昌的头部猛击,致郑奎昌重伤,郑意娜轻伤。罪犯陈顺利自入狱以来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刘书琴、姚树明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顺利自入狱以来虽受1次表扬,1次记功的奖励,但其报复两名无辜幼童,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半年评审鉴定中2次被评为较差,2次被评为一般。根据其改造表现情况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尚不能认定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顺利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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