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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军义、李瑞涛等涉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军义(绰号老军),男,44岁,汉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军义(绰号老军),男,44岁,汉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瑞涛(别名二犊,绰号狗二),男,28岁,汉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斌,男,27岁,汉族。曾因吸毒于2007年9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7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追诉漏罪从河南省新乡监狱解回新郑市看守所。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柳记,男,36岁,汉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营,男,26岁,汉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阁(小名高二孩或二孩),男,29岁,汉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29岁,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东辉(绰号毛二),男,31岁,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乙,男,25岁,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园,男,27岁,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甲(外号胖孩),男,25岁,汉族。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28岁,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罪于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甲、刘甲、蔡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王柳记、沈营、吴园、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刘甲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蔡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高阁、吴园、毛东辉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王柳记、沈营、高阁、陈甲、刘甲、薛斌犯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吴园、陈甲、刘甲、薛斌、毛东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6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沈营、高阁、陈甲、毛东辉、陈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军义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组织笼络一批刑满释放及吸毒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军义为首,李瑞涛、薛斌、王柳记、高明奎(另案处理)为骨干,高阁、沈营、李超(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初期,组织领导者陈军义,利用其恶名,通过高息放贷、支持他人开办赌场抽头、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等手段,逐渐形成了在新郑市的强势地位。期间,该组织又通过购买枪支弹药,组织数百人到航空港区站队滋事等手段,将势力范围扩展至郑州市航空港区。之后,该组织进一步发展,为攫取暴利,大肆从事收取赌场保护费、开办赌博游戏厅、入股百家乐赌场、暴力护赌、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从而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领导者陈军义利用毒品笼络控制组织成员,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如骨干成员必须听从安排,随叫随到,否则惩戒;骨干成员不能在赌场内参赌;团伙成员不能在其收保护费的赌场内滋事;团伙成员不经允许,不能冒用大哥名义对外贩毒;团伙成员吸毒后不能滋事,否则禁止组织成员给其毒品吸食。另外,为笼络手下,组织领导者陈军义在团伙成员出事后,积极出资为其跑事;购买大量毒品供团伙成员吸食;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供团伙使用;为骨干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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