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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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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23日被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5月6日被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23日被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国、冷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0月份起,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开设康复诊所非法行医,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5月6日、2014年6月23日对陈某进行两次行政处罚后,陈某继续在其开设的康复诊所内非法行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和有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份起,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开设康复诊所非法行医,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5月6日、2014年6月23日对陈某进行两次行政处罚后,陈某继续在其开设的康复诊所内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其自2013年起在惠济区某某村经营“康复诊所”,其具有助理医师资格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其开设的诊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惠济区卫生局曾两次对其查处,其仍继续经营;201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到其诊所调查时,其还在给一个病人输液。

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6日,其到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康复诊所看病,医生给其开了处方,对其输液,并指认开处方的医生就是陈某。

3.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陈某所开设康复诊所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

4.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立案报告,证明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分别在2014年4月22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7月17日对陈某开设的康复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并两次对陈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再次发现陈某非法行医时,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

5.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对其诊疗病人所开处方及其所开设的康复诊所进行指认的情况。

6.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郑州市惠济区某某村康复诊所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7.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所犯非法行医罪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刑期终止日已顺延。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 斐

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雨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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