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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清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54号 罪犯赵玉清,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1)焦刑三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玉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54号

罪犯赵玉清,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1)焦刑三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玉清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24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玉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玉清因怀疑其前夫冯顺心与被害人孙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预谋报复。2010年9月初,赵玉清在焦作市车站街化工商店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硫酸并存放在焦作市山阳区冯河村家中.9月29日早上,赵玉清将硫酸的一部分倒入一塑料杯中赶往焦煤中央医院一分院孙某的工作单位。当日12时许,赵玉清在该医院二楼化验室与孙某发生争执,遂将装在塑料杯中的硫酸泼到孙某头面部、胸部等处,致孙某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二级。审理中,被告人赵玉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罪犯赵玉清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孙腊竹、王增珍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玉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玉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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