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411号 罪犯全国昌,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国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公示期满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全国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全国昌与其妻及村民张叁定、刘金梅在自家门前讨论耕地分配情况,全国昌因对分地之事不满在闲谈中说了脏话,被邻居马遂田等人听到,马及家人遂与全国昌对骂。全国昌返回家中左手持菜刀、右手持镰刀到马遂田家门前的路上,挥动镰刀朝马遂田腹部猛砍一刀,致马遂田受伤倒地后死亡。马海军上前夺全国昌手中凶器时被全用镰刀划伤左腿,构成轻微伤。全国昌作案后,得知有人报警,坐在自家门前,公安干警到达现场走访群众时,全主动到侦查人员跟前承认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全国昌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亲属丧葬费及马海军医疗费21000元。 罪犯全国昌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休学;基本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老年罪犯审批表、罪犯老病残鉴定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田洪亮、符纪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全国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全国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七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