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67号 罪犯刘文武,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判缓刑,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745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准予同案被告人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24日在河南省新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文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文武因和被害人梁树某车时发生口角,遂打电话让卢关喜等人驾车追拦梁树庆驾驶的面包车。刘文武等人追到梁树庆后,对梁拳打脚踢,用洋镐把、石头等朝梁身上、头部击打,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文武系主犯。被告人刘文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卢关喜,有重大立功表现。 罪犯刘文武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王培辉、李汉瑞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其系主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文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