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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甫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39号 罪犯孙俊甫,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4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俊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39号

罪犯孙俊甫,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4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俊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90000元。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3月26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俊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俊甫于2011年11月6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米店三利工业园废品收购站内,因看管外甥韦浩然(男,殁年4岁)不慎,致韦浩然啼哭,唯恐亲友责怪,孙俊甫捂扼韦浩然,致韦浩然机械性死亡。后孙俊甫将韦浩然尸体扔弃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快行线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北门外土堆上。罪犯孙俊甫自服刑以来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王永强、尹德民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俊甫自2012年12月16日入狱服刑以来,虽受表扬1次,记功1次的奖励,但其犯罪性质和后果严重,且刑罚执行机关评定其2013年改造表现2次一般,2014年上半年改造表现良好,2014年下半年改造表现一般。综合罪犯孙俊甫的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俊甫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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