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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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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相安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05号 罪犯邢相安,又名邢志伟,河南省睢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相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05号

罪犯邢相安,又名邢志伟,河南省睢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相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4720元。法定期间内未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3月26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相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邢相安于1999年7月4日中午,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大山庄12号院出租房内,伙同杨河昌、杨满仓、邢彩龙对曾与杨河昌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杨钦永进行殴打、掐颈。其间,被告人邢相安及杨满仓用手按住杨钦永身体,杨河昌持邢彩龙提供的菜刀砍击其头部,后被告人邢相安、杨满仓及杨河昌分别用手掐杨钦永颈部,造成杨钦永机械性窒息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相安系主犯。

罪犯邢相安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许国峰、李傲宇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相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邢相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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