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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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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66号 罪犯赵英,曾用名刘秀华,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66号

罪犯赵英,曾用名刘秀华,河南省台前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24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赵英、陈崇德分别出资6.4万、12.6万共计19万元,由赵英汇给被告人刘俊峰用来购买冰毒。2月29日,刘俊峰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明玉让其到成都拿冰毒。当晚,刘明玉伙同被告人王希亮乘飞机赶到成都。次日下午,刘俊峰支付刘明玉好处费2000元。被告人卢红英在向刘明玉、王希亮交代路上的注意事项后,将二人送到成都市汽车站,并将装有冰毒的腰包交给刘明玉。3月2日下午,刘明玉、王希亮在返回台前途中被抓获,当场缴获冰毒4包,共计987克。经鉴定,被缴获的4包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英系主犯。

罪犯赵英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期间受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刘美丽、李小雪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七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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