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413号 罪犯陈先岺,河南省获嘉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焦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先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2007)焦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25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先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6月份,因被害人都某向丁福云索要欠款,丁福云产生将都杀死之念。丁福云通过陈先岺先后找到李胜利、王志强,王志强又通过李和平找到刘丙辰,商定以15万元的价格由刘找人将都某杀死,并预付1.5万元。2006年7月20日上午,刘丙辰伙同陈新亮将都某骗至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乡塔掌村陈新亮家中,刘通知崔黎明亦到陈新亮家,三人持铁锤、木棍猛击都某的头部,又用绳子勒住都的颈部,并捂住其口、鼻,致都某死亡。当晚,三人将尸体移至塔掌西一坑内掩埋。后王志强向丁福云索要酬金,丁福云安排陈先岺到山西晋城陆文龙处取走3万元交给王志强等人作为酬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先岺系主犯。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先岺到修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罪犯陈先岺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王小军、张长明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先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先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