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62号 罪犯崔伟玲,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伟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24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伟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原阳县陡门乡三官庙村村民宋进堂(已判刑)见其门前道路被宋保臣垒地基占用,遂找村干部要求处理。返回后,被告人宋玉林、崔伟玲和宋进堂与宋保臣、毛淑珍夫妇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打斗中宋进堂从后面抱住宋保臣,崔伟玲抱住宋保臣的腿,宋玉林用刀朝宋保臣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之后,崔伟玲又按住毛淑珍,宋玉林用刀朝毛淑珍胸、腹部连刺两刀。随后被告人宋玉林、崔伟玲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宋保臣系锐器外力作用,造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肋骨骨折,肠穿孔,脾脏破裂,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毛淑珍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出现失血性休克属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伟玲系主犯。 罪犯崔伟玲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无期徒刑期间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李连群、蒋改芝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伟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崔伟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