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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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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要要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要要,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长庄水果批发市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要要,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长庄水果批发市场内。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7月1日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要要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李要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要要在任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收取的客户支付给福泰商砼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挪归个人使用,共计65.5万元。2014年4月,福泰公司发现李要要有收取货款不上交的行为,找李要要核对账目,李要要上缴12万元货款给公司,余款53.5万元至今未还。

1、2013年11月份,李要要收取信阳市平桥区长台乡冯楼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负责人兰恩东混凝土货款5万元,未上交公司,挪归其个人使用。

2、2013年11月,李要要收取洛阳河阳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0万元,于2013年11月8日交给公司5万元,其余的15万元挪归其个人使用。2014年4月份,公司发现李要要挪用资金的行为,李要要还给公司12万元,余款3万元至今未还。

3、2013年11月18日,李要要收取信阳一号院20-23号库工程项目负责人王全胜混凝土款15万元。李要要将其中的5万元上缴给公司,剩余10万元混凝土款,挪归其个人使用。

4、2013年12月20日,李要要收取林州二建集团混凝土款10万元,未上交公司,将该款挪归其个人使用。

5、2014年1月24日,李要要收取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0万元,2014年4月16日,收取郑州建安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5万元。后李要要退还给郑州建安公司经理李培恒19.5万元,让李培恒把款付给福泰商砼公司。李要要将其余的25.5万元混凝土款,挪归其个人使用。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要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四起事实有异议,提出钱已经交给公司销售经理王亚军,对其他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要要在任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收取客户支付给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挪归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65.5万元。2014年4月,福泰公司发现李要要有收取货款不上交的行为,找李要要核对账目,李要要上缴12万元货款给公司,后其家人将李要要的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轿车交给公司折抵10万元货款。2015年3月25日,李要要的家人将一辆搅拌车折抵余款43.5万元,至此李要要挪用的全部资金已经退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要要收取信阳市平桥区长台乡冯楼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负责人兰恩东混凝土货款5万元,未上交公司,挪归其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要要的供述,证实他们福泰公司向兰恩东承建的长台冯楼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供应混凝土,前后经手共计30万元,他在这个业务上收取的款项全部交给公司财务了。2013年11月份,他从兰恩东那收了5万元项目款后交给公司经理王亚军了,王亚军给公司会计刘俊华打电话让她来办公室,钱让刘俊华拿走了,后来因为他跟财务闹矛盾,他没有让财务开收据。该项目中有一张他们公司给郑州建安公司的5万元的收据,他把这张收据和兰恩东项目的收据放在一个信封里了,他没注意把郑州建安公司的5万元收据给兰恩东了。

2、证人王亚军(福泰商砼有限公司销售部门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9日他公司与兰恩东承建的信阳市长台乡冯楼新型农场社区签订商砼混凝土合同,工程建设的后期他公司安排李要要向对方催要混凝土款。2013年11月20日李要要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信阳一号院水泵房工程那收取5万元混凝土款交给了公司财务,公司财务给李要要开具了收据,后李要要又到兰恩东那去要混凝土款,收取了5万元混凝土款,李要要将开具给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信阳一号院水泵房工程的5万元收据交给了兰恩东承建信阳市长台关乡冯楼新型农场社区工程的财务,李要要私自将这5万元侵占了,所以李要要在这个合同上侵占了公司5万元。李要要辩解说2013年1月的一天,他在办公室交给他兰恩东项目货款5万元,没有这件事。

3、证人刘俊华(福泰商砼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9日,他们公司和兰恩东负责的长台关冯楼村新型农村社区项目签订了商砼买卖合同,该项目由李要要负责。对方说交给公司40万元,其中10万元通过公司转账,30万元是李要要经手,但公司只通过收转账10万元,李要要交来25万元。尚有5万元没有收到。李要要说2013年11月一天,他在王亚军办公室交了5万元,王亚军让她拿走了,没有开收据,没有这回事。他们收到的货款都开有收据。

4、证人兰恩东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9日,他们项目部和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签订了商砼买卖合同,李要要是业务员,项目部一共给付他们公司6次款:第一次是2013年9月14日向福泰商砼公司转账10万元,后来公司出具了收据;第二次至第五次是在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每次都是5万元整,一共给李要要4次钱,共计20万元,其中3次是现金,一次是转账到李要要账户,李要要后来给他出四张收据,每张5万元,后来发现其中一张的时间开错了,开成2011年了,一张收据日期是2013年11月20日,开给郑州建安公司的,上面写的是“今收到郑州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信阳一号院水泵房工程)混凝土款,五万元整。”第六次是在2013年12月3日,他付给李要要5万元现金,但是李要要说他的业务上不去,他先垫付5万元,先给公司付10万元货款,让兰恩东打个5万元借条给他,他就按照李要要的意思给他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李要要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收据日期是2013年12月3日。截止到2014年3月10日他陆续将5万元还给了李要要。

5、信阳市福泰商砼买卖合同,证实福泰公司给长台关乡冯楼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供应混凝土的买卖合同。

6、收据:

①2013年9月14日,福泰公司收到冯楼村新型社区项目部混凝土款10万元;

②2013年10月9日,福泰公司收到冯楼村新型社区项目部混凝土款5万元;

③2013年11月5日,福泰公司收到冯楼村新型社区项目部混凝土款5万元;

④2011年11月4日,福泰公司收到冯楼村新型社区项目部混凝土款5万元;(经刘俊华证实日期写错了,应为2013年)。

⑤2013年12月3日,福泰公司收到冯楼村新型社区项目部混凝土款10万元;

⑥2013年11月20日,福泰公司收到冯楼村新型社区项目部混凝土款5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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