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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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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平,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马岭镇广安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平,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马岭镇广安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抓获归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被告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黄平伙同“阿松”(另案处理)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农业银行门口,发现甄明江取大量现金从银行出来,走到旁边停着的黑色轿车旁,然后将现金全部交给被害人彭久刚后即离开,遂骑摩托车尾随该车至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杨楼路口一超市门口,趁彭久刚下车购物车门没锁,车上无人之际,拉开车门,将放在副驾驶前方储物抽屉里的10万元现金盗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所盗赃款至今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取款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彭久刚的陈述,证人甄明江、胡月平、李秀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平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只是提出盗窃的数额是8万元。经查,被害人彭久刚与证人甄明江的证言,及当日的取款凭条均证实被盗的数额是10万元,当天黄平也证实从银行出来后,中途彭久刚并未去过别处,去小卖部购买饮料并不需要大额现金,因此,公诉机关制定黄平盗窃的数额为10万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黄平的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黄平当庭自愿认罪,只是对盗窃数额有异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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