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俊昌,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西平县芦庙乡。2001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送往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从上海市新收犯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西平县杨庄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临时寄押于永康市看守所,2014年6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4年9月26日由遂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西平县芦庙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犯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4年9月26日由遂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候某某(曾用名候毛),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西平县杨庄乡。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于2005年3月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4月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崔俊昌、赵某某犯盗窃罪,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崔俊昌、赵某某、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崔俊昌盗窃遂平县槐树乡袁庄村小辛庄村民史某某和郭某某两家的牛。2005年3月2日夜晚,被告人崔俊昌、赵某某、夏某某(在逃)预谋盗窃后,崔俊昌、夏某某、赵某某三人窜到遂平县槐树乡袁庄村小辛庄,将村民史某某家的2头牛(价值2800元)和郭某某家的2头牛(价值3250元)盗走,三人将盗窃的4头牛牵给王某某销赃,王某某将史某某家的2头牛牵到候某某家,让候某某帮忙销赃,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窝藏、代为销赃,同年3月3日被失主史某某发现追回,将候某某抓获。案发后,同年3月3日夜晚上,王某某让陈某、李某将藏匿在本庄王焕家的郭某某家的两头牛牵到庄外地里,王某某把这两头牛交给崔俊昌、赵某某、夏某某,后销赃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崔俊昌、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俊昌、王某某、赵某某、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他罪论处;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又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后在其提交的辩护词中,表示同意对王某某以盗窃罪论处,对当庭表达的意见不再坚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赵某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所盗财物数量较少,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崔俊昌预谋盗窃遂平县槐树乡袁庄村小辛庄村民史某某和郭某某两家的牛。2005年3月2日夜晚,被告人崔俊昌伙同赵某某、夏某某(在逃)预谋实施盗窃后,三被告人窜到遂平县槐树乡袁庄村小辛庄,将村民史某某家的2头牛(价值2800元)和郭某某家的2头牛(价值3250元)盗走,三人将盗窃的4头牛牵给王某某销赃,王某某将史某某家的2头牛牵到候某某家,让候某某帮忙销赃,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窝藏、代为销赃,同年3月3日被失主史某某发现追回,将候某某抓获。案发后,同年3月3日夜晚上,王某某让陈某、李某将藏匿在本庄王焕家的郭某某家的2头牛牵到庄外地里,王某某把这2头牛交给崔俊昌、赵某某、夏某某,后销赃掉。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崔俊昌、赵某某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3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并得到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遂平县公安局拍摄的石玉海家被盗的二头牛照片一张。 2、书证 (1)、西平县公安局芦出具的崔俊昌、王某某、赵某某、候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2)西平县公安局杨庄派出所于2005年3月3出具的王某某的外逃证明。 (3)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遂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05年3月3日从候某某处扣押2头(一头黄白色的母牛、一头黄白色的公牛),并于当天发还史某某。。 (4)遂平县民警田现德、马晟杰出具的收条,证实已收到王某某、崔俊昌、赵某某的家属交来的退赃款分别为3000元、2000元、2000元。 (5)郭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证实从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领走现金7000元。 (6)郭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实王某某、崔俊昌、赵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其被盗牛的各种损失,对三人表示谅解,希望从轻处理。 (7)遂平县公安局民警讯问被告人崔俊昌、王某某、赵某某、候某某的录音录像说明。 (8)河南省公安厅豫公刑(2014)32号关于办理罪犯崔俊昌解回再审的函,证实函告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将崔俊昌解回再审,并于2014年8月14日将崔俊昌提押解回。 (9)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一份,证实2014年5月29日在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3幢2号王某某租房处将王某某抓获,并于当日临时羁押永康市看守所。 (10)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5月29日王某某被临时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2014年6月6日15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 (11)武汉铁路公安处漯河车站派出所民警柴晓辉、杨学武出具抓获证明各一份,证实2014年8月21日20时20分在漯河火车站口将赵某某抓获。 (12)漯河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20时20分在漯河火车站口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8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押解回遂平。 (13)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翟群杰、田现德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05年3月3日侦查员根据史某某等人的指认,在西平县杨庄乡小庄村大王庄二组候某某家,将候某某抓获。 (14)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候某某涉嫌窝藏赃物罪一案的报告。 (15)遂平县公安局出具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王某某作案后外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