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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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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方刘村刘庄49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方刘村刘庄49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刘XX伙同刘某甲、方XX二人均已判刑)从上蔡县开车到平舆县汽车北站附近以丢包的方法预谋实施诈骗,刘振华趁被害人王大娥不注意将2200元现金丢在地上,然后当着被害人王大娥的面捡起来,说给王XX分钱不让其吭声,此时,被告人刘XX假扮失主过来说丢钱了,并且称自己的钱有记号,让刘某甲和王XX把自己的钱掏出来检查。于是被害人王XX把自己随身携带的7700元现金掏出来让刘XX辨认后刘某甲假装把被害人的现金装入被害人包里,二人借口坐上被告人方XX事先停在路边的车离开,骗走被害人现金7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家人已退还被害人现金2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方XX、刘某甲供述,被害人王XX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221、10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其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积极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梁 铀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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