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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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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雪涛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平舆县教师,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2014年12月25日被平舆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平舆县教师,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2014年12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9时左右,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平舆县清河大道圣菲国际酒店311房间将被告人吕某某查获,经对吕某某进行讯问,其供述了于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平舆县清河北岸一出租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费某某一小包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费某某、陶某某、李某、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明,书证: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辩认笔录及照片、通适清单、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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