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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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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成滥发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曾用名孙现立,男,生于1950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人,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行政村东和店。因涉嫌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曾用名孙现立,男,生于1950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人,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东和店行政村东和店。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2年7月12日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拘后在逃,2014年12月31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月1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孙XX在明知李陆军(已判刑)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受李陆军的指使对李陆军承包东和店镇董庄村委由子庄东南地里种植的1000多株杨树进行采伐。当日10时许,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指令,会同林业局林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共滥伐杨树1130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活立林木蓄积为132.101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已判刑李XX的供述,证人陈XX、宁XX、张XX、李XX、党X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孙XX的人口信息、平舆县公安局东皇庙派出所出具被告人孙XX归案是主动投案的经过、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伐木工具汽油锯一把的物品清单、平舆县林业局证明东和店镇董庄行政村由子庄东南片林内伐掉的杨树未在我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土地承包合同及平舆县东和店镇董庄村委主要证明本村委村民李陆军承包的林地因麦茬着火烧坏需更新、平舆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鉴定书意见是该伐区林木蓄积为132.1017立方米及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同案人李陆军已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李陆军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XX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孙XX投案后能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经本院委托平舆县司法局进行的社会调查,意见是可对孙XX适用非监禁刑罚,予以社区矫正。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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