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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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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宁庄行政村李寨。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宁庄行政村李寨。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艳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陈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日晚19时许,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村民李XX家中私藏枪支,接举报后,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XX家二楼西北角门后将私藏的枪支依法提取并扣押。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在装填适量的火药和适当的弹丸的情况下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抓获经过、东和店派出所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痕)字(2015)3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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