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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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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杰,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居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桥办事处邵庄居季会小白庄1号。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杰,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居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桥办事处邵庄居季会小白庄1号。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11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杰伙同李X(另案处理)驾驶汽车从驻马店窜到平舆县奚仲公园北停车场,用钢筋棍将被害人秦X的现代牌悦动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黄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人民币,价值44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以及多张消费卡。随后王杰又伙同李X驾驶车辆窜到平舆县万好家俱店门口,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周X停放在万好家俱门口南北路上的奔驰牌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碎,将放在副驾驶座上的一个黑色皮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人民币,美金1000余元,一部酷派7295型手机,公章两枚,四个银戒指,银行卡等物品。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杰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第一起的包内无钱,卡都扔了;第二起的包内只有500元,也没见有美金和手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杰伙同他人驾驶汽车从驻马店到平舆县奚仲公园北停车场,用钢筋棍将被害人秦X的现代牌悦动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黄色挎包盗走,包内有多张消费卡。随后王杰又伙同李X驾驶车辆到平舆县万好家俱店门口,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周X停放在万好家俱门口南北路上的奔驰牌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碎,将放在副驾驶座上的一个黑色皮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人民币,一部酷派7295型手机,公章两枚,四个银戒指,银行卡等物品。经评估,被砸的奔驰轿车右前门玻璃1块,更换玻璃价格为1475元;悦动轿车右前门玻璃1块,更换玻璃价格为150元;酷派7295型手机1部,鉴定价格3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杰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李X驾驶一辆白色本田由驻马店来到平舆那条大路南边的一个大公园,看见门口停放一排车,然后我们一起下车,看见一辆土黄色的轿车,车里有一个包,我们把包偷走后就驾驶车往东走,走到第一个红绿灯往南拐的有几十米,我们把车停下来,我就在车里等着他,过了几分钟李X回来,掂着一个黄颜色皮包,上车后我开车往南走,李X把包打开看,里面没有一分钱,但是里面有一个卡包,全是卡,我们往南走然后往东拐,在一个桥边停下来,我们一起把包扔到河里了。我们把包扔到河里后,我开着车一直往东走,然后往北拐,在一个家俱店门口看见一辆深色的奔驰轿车,李X让我下去看看车里有没有包,我下车看到车里有包,于是就上车了,李X把那根尖头钢筋棍给我,让我下车去砸,我砸了那辆车的副驾驶玻璃,并把车坐上的一个黑白相间的女式包偷走了,我们在车上翻包,包里有一个小钱包,小钱包里有500元人民币,四个戒指子,好几张银行卡等物。我和李X拿着戒指去卖,金店的老板说是假的,所以我没有要,500余元钱我们吃饭、加油了,我分100元钱。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秦X陈述,2014年10月13日下午4时许,我和我母亲开着现代悦动轿车到奚仲公园,玩有二十多分钟时,我回车上拿东西,发现我的车玻璃被砸了,之后就报警了。车里被盗有一个桔黄色的包,有现金1000元,中国石化5000元不记名油卡,消费卡几张。

(2)被害人周X陈述,2014年10月13日下午4点多,我停在万好家俱店门口的奔驰车副驾驶座旁的车玻璃被人砸了,车内的包被偷走了,包内有1000元现金,还有大约1000元左右的美金,三个银质戒指,每个大约300余元,一部价值1400元的酷派手机。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X证明,我和王杰是朋友,那天我和王杰开着白色本田轿车去过平舆,到平舆干什么我忘记了,我没有干违法的事,王杰有没有干违法的事我不知道。

(2)证人范XX证明,我丈夫秦X的车玻璃被砸是2014年10月13日16时左右的事,我放在车内的一个桔黄色包不见了,里面有现金1000多元,中国石化卡5000元不记名卡一张,消费卡几张。

(3)证人杨X坡证明,2014年10月13日下午4点多,周X的车被砸后车内的包被人偷走了。

4、书证

(1)被告人王杰的户籍证明。

(2)公安机关受理本案的受理案件登记表。

(3)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和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派出所证明,我辖区居民王杰曾在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又因多次抢夺、盗窃被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刑满释放。

(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22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杰的前科情况。

(5)平舆县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王杰指认现场照片证明了本案指控的案发时间、地点与被告人王杰的供述、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能相印证。

(6)王杰辩认2014年10月13日同李X驾车到平舆时的卡口照片二张。

(7)平舆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情况说明,通过公安网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未发现该车牌A35Y71的信息,王杰所驾驶的CRV车牌豫A35Y71为假车牌。

(8)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周X提供的发票3张、汝南县中国联通中心证明及秦X提供票据1张主要证明二被害人被盗财物的情况。

(9)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王杰的经过。

5、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王杰进行讯问时所制作的光盘2张。

6、鉴定结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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