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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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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侮辱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少刑初字第76号 自诉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诉讼代理人年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少刑初字第76号

自诉人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诉讼代理人年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侮辱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自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麻腾

审 判 员  邵巍

代理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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