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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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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曹付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娜,女,2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4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付奇,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娜,女,2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4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付奇,男,42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1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娜、曹付奇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卓、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娜、曹付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陈兴益(已判刑)、陈小婷(已判刑)预谋冒充香港富婆,以丈夫无生育能力、代夫怀孕有重金酬谢为由实施诈骗,并在网上购买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后由陈小婷冒充化名为“李娜”的富婆、陈兴益冒充富婆律师“王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实施诈骗,并以诚意金、转账费等为名骗取对方钱财。后由于人手不足,陈小婷分别于2012年9月找到常延丕(已判刑)、2013年1月找到被告人刘娜,在陈兴益二人的授意下让常、刘冒充富婆“李娜”继续实施诈骗。截至案发,诈骗金额累计达454310元,其中,2013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刘娜参与诈骗期间,诈骗金额共计70400元。期间,被告人曹付奇明知其妻子陈小婷伙同陈兴益等人实施该诈骗行为并骗得钱财,仍多次帮助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将诈骗的钱财取出,累计数额达7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娜、曹付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娜、曹付奇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章焱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娜、曹付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娜、曹付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娜、曹付奇在诈骗中未参与组织和策划,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付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娜、曹付奇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还被害人赃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曹付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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