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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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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7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7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睢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睢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梁某某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波、曹春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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