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乔红宇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73号 罪犯乔红宇,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4月18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朝刑初字第19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73号

罪犯乔红宇,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4月18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朝刑初字第19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乔红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乔红宇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红宇于2012年1月12日,在北京朝阳区平房乡亮马厂村因琐事与房主田某等人发生纠纷,持刀将田某头部砍成重伤。。

罪犯乔红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红宇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红宇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