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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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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桂环,男,1971年1月4日生于信阳市浉河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1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201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桂环,男,1971年1月4日生于信阳市浉河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1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玲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环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0时许,李桂环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楚王城大道其经营的“胖小军”排档,因顾客李国旺酒后损毁排档物品,李桂环用拳头击打李国旺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李国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月2日李桂环到信阳市公安局楚王城社区警务中队投案自首。2015年2月5日,李桂环与李国旺达成协议:李桂环一次性赔偿李国旺经济损失45000元,李国旺对李桂环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桂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国旺的陈述,证人尹辉、吕忠明、何棚、陈朝德、邢海洋、李可春、陈路的证言,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CT诊断报告单、现场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李桂环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李桂环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桂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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