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涛(曾用名张涛),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10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树涛酒后驾驶豫KXXXXX黑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许昌市许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村张乡政府院内,在院内倒车时撞上张某某停放的豫KXXXXX白色丰田牌轿车,造成豫KXXXXX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树涛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258.712mg,属醉酒驾驶。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树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树涛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1300元。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树涛供述,证人张某某甲、郝某某、张某某乙等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拍照,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树涛的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树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树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