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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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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合,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9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合,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9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新合酒后驾驶豫KXXXXX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中段行驶至许昌市十四中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新合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81.988mg,属醉酒驾驶。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新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新合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酒后驾车的图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张新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合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新合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新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会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 邢 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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