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普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普照,男。因犯盗窃罪、脱逃罪1995年8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2002年1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普照,男。因犯盗窃罪、脱逃罪1995年8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2002年1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8月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0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1月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普照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普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普照在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50米路XXXX广场工地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宋某某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65元)。销赃后赃款自肥。案发后,被告人李普照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普照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宋某某、范某某、韩某某的证言,监控光盘及光盘说明,辨认笔录,被害人宋某某收到条、谅解说明,搜查笔录,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普照户籍证明、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电动车的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普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普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普照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普照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对其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普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